浅谈隐名股东法律问题浅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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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股东可向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及公司主张其股东资格。在以上两种除外情形下,公司应认定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将借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5.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责任。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由名义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名义股东对不履行出资义务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有权依委托隐名投资合同向借名股东追偿;其他发起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股东还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1)名义股东对借名股东不履行委托隐名投资合同义务,借名股东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公司发出主张其股东资格的书面通知,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一致认可其股东资格的,应由借名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及公司与名义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认股书时如果知道该借名股东就不会签订的除外。(2)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公司向借名股东发出认定其股东资格的书面通知,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一致认可其股东资格的,应由借名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以上两种除外情形下,其他发起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借名股东还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公司实有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公司债权人既可要求名义股东,也可要求借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借名股东对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有权依委托隐名投资合同向名义股东追偿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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