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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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在国外,独立董事的薪酬主要是股票期权,既在独立董事的报酬中引入变量,以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我国也可借鉴上述做法,设立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薪酬方式,以此形成独立董事制度的激励机制。 4、完善小股东异议请求制度 一是公司经营状况调查请求权。小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经营状况。日本、英国公司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当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达到一定期限,并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事实时,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检查人如会计师、审计师等对公司进行调查,检查人在调查后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书,然后由股东大会据之做出处理决定。二是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权。《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大股东收购其股份,这些条件包括:公司有利润但连续三年不分红,公司重大重组等。考虑到我国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受到诸多限制,转让渠道不畅通,股东很难实现股份顺利转让,应当赋予股份公司小股东与有限公司股东相同的股份收买权。三是降低公司解散请求权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现实中,由于每个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同,股权分散、股东众多的公司要联合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一股独大的公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要区别公司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公司解散请求条件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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