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内幕交易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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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理论较之传统侵权行为理论而言,它克服了侵权行为论中要求内幕交易者的行为与交易对象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逻辑难题,它不是把内幕交易者与证券市场上与之交易的,分散的单个投资者一一对应,而是把内幕交易人与公司或公司主体股东对应,在两者之间设定权利义务,内幕交易人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信用义务。在信用义务理论的前提下,内幕交易人的规则问题变得简单而明显。因为,对公司而言,内幕交易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主观上是把自己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客观上其行为使公司的声誉和公司证券的价格带来消极影响。内幕交易人的此种行为无疑是不信义的,基于此,世界各国都确立短线交易归入责任,如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另一方面,对公司股东而言,内幕交易人利用内幕信息从股东手中购得证券,把本应属于该股东的利润窃为已有,或是将自己持有的证券卖出,把亏损转嫁给即将成为公司股东的人,无论哪种情形出现,内幕交易人都违反了对股东的信用义务。正是基于此,法律规定,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否则,构成内幕交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内幕交易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在民法侵权法中区分为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而客观过错说,认为应当从某种客观行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即要建立一种标准,来判断是否有过错,其本质在于行为的应受非难性。因为从近代来看,从心理状态的应受非难性不符合保护人权的观念,人的心理非难性不好琢磨,所以要建立一种客观标准,使这种行为只要人符合这种标准就有过错。应该说,随着现代民事归责的客观性.越来越多的西方侵权法法学者,主要用客观过错替代主观过错状态。这涉及到内幕交易中,是采取主观过错还是“客观过错说”?如果采取主观过错说,很难判断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应受到非难性,因为现在很多证券欺诈案件,即使证监会处罚他都要喊冤。包括科技案件中当事人还说自己还为国家多交税,在他们的这种道德观念驱使下,他们的行为还是应该褒扬的,在这种情况下,主观标准存在固有的缺陷性。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客观过错标准,通过客观行为利用资金,信息的优势从事内幕交易,则可以交易所的单子上打出来,而根本不用去找。主观上具有故意,就是通过交易行为本身判断是否符合过错标准。同时,针对内幕交易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其理由是:首先,内幕交易系法律对知情人所明令禁止的行为。知情人为牟取利益而进行内幕交易,其行为显属违反了法定义务。根据过错推定理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所以被推定有过错,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定的特殊义务,而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致他人以损害的一般义务。既然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事实上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故无需原告就过错举证。其次,证券欺诈行为不同于普遍侵权行为,受害人在信息的不对称的条件下,举证难度很大,为保护处于弱势的受害人,法律应作出有利受害人获得民主救济的制度设计。再者,实行过错推定与证券欺诈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的理念相一致。因为在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在因果关系本身需要通过推定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因果关系和过错问题,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被告人否定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则可能否定对其过错的推定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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