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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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竞争行为后果的认识。行业协会本身就与政府部门存在紧密的联系,行业协会甚至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代政府出面协调有关企业利益。如果放任行业协会集中经济权利,则必然会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参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提高竞争政策的法律位阶。 其次,从法律执行的方面讲,完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我国行业协会组织限制竞争行为必须按照饭垄断法》的程序框架进行,而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程序性规定义很不完善。笔者认为,在执法程序的设计理念上,我们可以考虑参照德国法的有关规定,在执法程序中引入司法程序的元素,提高执法程序的中立性、透明性,审慎运用反垄断权力,在实践中达到既实现执法目的,又保障和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再次,从完善实体法的角度讲,我国应当针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具体行为完善饭垄断法》的法律体系,同时参考域外经验,设置完备的豁免制度。如上所述,目前我国饭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含糊,在立法上并未考虑到其复杂性。在责任主体上,只是概括地提到了行业协会作为责任主体的情况,而没有考虑到成员企业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的情况。此外,在实体法规定上,还应加入相应的豁免规定,避免“一刀切”,在此可以借鉴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由行业协会向卡特尔局申请承认其制定的竞争规则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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