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修宪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从而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明确了根本法上的依据。因此,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待遇平等、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2)~ji大资金投入力度,尤其是对养老、医疗、住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作为重点。(3)应特别注意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如合作医疗,农村公民养老,义务教育等的实行。还有目前十分棘手的留守儿童的抚养教育以及在城市中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都需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只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才不致于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成为真实被享有的公民权利。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奠定了有益的社会环境基础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属性来看,它应该是一个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然而,如果人们的迁徙自由得不到保障,那么如何能够使社会充满活力和创造力,又怎么能够使公民个人的才能和本领得到充分地发挥。所以,和谐社会的建构与迁徙自由的保障其实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既然和谐社会作为我国当前的一个战略目标和任务提出来,也就应当相应地对迁徙自由作出适时地宪法保障。
(四)宪法监督制度的日益完善。为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奠定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基础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是:(1)从宪法监督主体看,属于立法机关监督模式且形成了一个严密的宪法监督机关网络,即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法定监督机关外,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领域或本行政区域内也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2)从宪法监督的对象看,不仅监督国家机关及其成员的活动,也对普通社会主体实行监督;(3)从宪法监督的方式看,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主要是:撤销违宪性立法文件和对有关立法文件的审批、备案两大类;(4)从违宪救济的手段看,包含了多种纠正或制裁措施。具体包括:以事后监督方式撤销违宪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以事前监督方式不予批准违反宪法的有关法令;以事后监督方式罢免有关违宪责任人员的职务。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已经初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和成效,促进了宪法的实施,但仍存有不足,随着宪法监督制度地不断加以完善,迁徙自由的保障不会只停留在纸面上,而是会在法治层面上得到越来越为有力的维护和保障。
综上,重新在宪法中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符合人民利益、社会发展规律与国际潮流,具有必要性。同时,迁徙自由的入宪也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现实条件,具有可行性。因而,迁徙自由再度回归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不仅是人民之幸福,也是国家社会发展之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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