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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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从调动,我们的民营企业和公众鼎立支援,也亟需建立起稳定的常态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才能适应我国灾祸频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目前的《土地管理法》、《人民警察法》、《戒严法》、《防震减灾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对行政征用的规定都非常粗疏。因此,应当加快对《行政征用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对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中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行政征用行为的基本原则、征用条件、征用范围征用程序、征用补偿或赔偿、征用救济、违法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以利于国家在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中,依法强制地征用应急救援物资。 3.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 突发性公共事件来临后,政府必须迅速通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调配,提供灾后救助与物质补偿,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促进经济补偿、情感补偿、文化及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涵养、社会功能恢复等目标的实现。因此,行政救助的定义应当有更加宽泛的内涵,应当突破多数学者对行政救助在对象上的研究局限,即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定的公民,而应当扩展到特定的区域,即天灾人祸不可抗力波及到的区域及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救助的内容不仅是给予被救助对象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而应当扩展到精神、情感、心理的补偿以及灾区社会功能的恢复等。目前我国行政救助的规定散见于<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防震减灾法》等。这些规定明显缺乏对政府行政救助的原则、职责、权限、程序等内容的规定;缺乏对救助要件、救助对象、救助形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缺乏常态的法治化的行政救助制度。loCALhOst需要明确建立政府行政救助的资金来源和保障、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制度,需要明确建立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需要明确建立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饮水、取暖、衣被、住所和医疗等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制度等。因此,应当借鉴日本的《灾害救助法》、美国的(1974年灾害救济法》,抓紧制定《行政救助法》或《灾祸救助法》。 4.健全房屋建设质量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家。目前我国房屋建筑质量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缺失了政府对农民自建住房的指导与管理职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虽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但又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因而农民自建房缺乏规划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约束。农民自建住房已在“5.12”大地震中暴露出普遍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了惨痛的损失。因此,政府应当在灾后重建中,通过行政立法明确授权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民自建住房的规划、设计、建材、建设等方面的行政指导和管理,具体细化并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规定的要求。即:“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以确保农村房屋质量的抗灾能力和安全性。 在灾后重建中还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行政执法力度和行政监督工作。建立建筑市场从业主体诚信体系,对当前建筑市场出现的各种恶性竞争、信用缺失等问题,研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办法和指标,建立各类从业主体诚信档案,依据信用评价体系的成果,奖优罚劣,激励企业创立名牌、提高信誉,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要严厉处罚租借、挂靠、出让代理资格等违规代理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的代理行为。严厉整治建筑市场的不合理压价、垫资、回扣;肢解工程,指定分包,多层转包;桌下交易,黑白合同;暗定明招,围标严重;交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弱势行贿,腐败滋生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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