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 |
|
|
设置。从司法审查制度的范围来讲,应该包括人身强制措施、证据保全措施和起诉程序启动等方面内容。这样一来,既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获得司法保障,同时还能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从司法审查的程序上讲,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侦查机关在初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向审查主体提起申请,如上所述。由审查主体决定是否可以实施人身强制和证据保全等行为。以这些方法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改革也势在必行,以完善审前程序中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最终走上良性的司法审查之路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论文: 论司法审查制度的传播 下一个论文: 浅论加入WTO对我国立法、行政、司法制度产生的影响
|
|
|
看了《浅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毕业论文]论我国经济结构性失衡与多层次产业转移对策 [毕业论文]浅论文化的力量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