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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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7-398页。 [8]比如2008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9]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载《论物权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02-420页。 [10]前引[9],第403页。 [11]尹田:《民法思维之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9页。 [12]前引[7],第12页。 [13]李永军:《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对民法内在与外在体系的影响》,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14]前引[9],第407页。 [15]前引[13]。 [16]应该特别指出,我国《物权法》中有大量条文是权宜之计,根本就没有办法在裁判中适用,登记也存在这种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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