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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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却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和预想的结果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四是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对于认识中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一般并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注释: [1][日]泷川幸辰.刑法各论[m].东京:世界思想社,1951. [2]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210-215. [3]郑竞义,法律大辞书[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2074. [4][苏]基里钦科.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94. [5]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m].台北:三民书局.1988,123. [7][9][10][1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3,142. [8]列宁选集[m](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86. [11]贾宇.罪与刑的思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97.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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