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它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规定,自然也包含不安抗辩权制度。笔者认为,当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如此,能有效防止债务人以和解之名行赖债之实,对当事人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产生促进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74.
[2]罗桃荣.浅议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j]湖北: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第21卷第4期.
[3]李浩.强制执行法[m] .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1-4.
[4]应礼奕. 浅析执行和解所面临的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7 (8) :144.
[5]李哲.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及对策[j].中国法院网 2010-01-0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