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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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综合经营;企业巨型化与金融服务贸易全球化均呈加速发展之势。[7]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实差距,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经营效益方面的差距最为突出,所以,综合经营方式成为我国金融现代化发展的大势所趋。 3.综合经营方式是金融的内在本质要求。综合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内在需要。金融业的实质就是资金的融通,通过资金的循环周转,使其不断增值。综合经营可以通过相互融合产生优势互补,通过业务交叉而创新获利。因此,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多个业务领域中的灵活调度、组合能够更好地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人为割裂或限制资金的运用模式,不利于金融企业的经营。[8] 综合经营模式表面上看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实质上却是增加了一个风险配置功能,[9]这是一种企业时尤其为甚,因其组织架构更加复杂,营业据点跨散于监管、法规及论坛》2006年卷。 [9]分业经营体制是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的。然而,这些风险是综合经营制度所独有的吗?分业经营制度是不是成本最低的风险防范方式?正是在这些方面,人们得出了与以往相反的结论,实证分析证明了分业体制的代价远远超过了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立完全是人为的拟制,并没有积极的经济意义。参见klausner and white, structural change in banking, p.354。转引自前引[8]。 [10]参见1993年欧盟实施的《第2号银行指令》中的相关内容。locALhOsT [11]参见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1999年2月联合发布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的定义。 [12]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页。 [13]参见郭德香:《对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5期。 [14]前引[5]。 [15]参见郑庆寰:《从金融生态的视角分析我国金融风险的生成和防范》,载《浙江金融》2006年第10期。 [16]参见丁绍宽:《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之完善—写在德隆高管获罪之际》,载《法学》2006年第8期。 [17]参见贝政斯、陆军荣主编:《金融控股公司论—兼析在我国的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 - 293页。 [18]参见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19]前引[12],第233页。 [20]前引[17],第292-293页。 [21]参见前引[12],第240页。 [22]参见符启林教授在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承办的“法学与经济学对话: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4”大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中所作以“市场退出与金融破产”为题的报告。转引自耿利航等:《“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4”综述》,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23]参见〔美〕科斯:《企业的性质》,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109页。 [24]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江淮论坛》2004年第2期。 [25]参见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95-96页。 [26]参见2008年7月30日《第一财经日报》的社论:《<反垄断法>出鞘剑虽利仍须磨》。 [27]参见王稳:《基于行为经济学视角的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研究》,中国经济信息网( [28]张士元、郝丽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载《经济法论坛》2003年卷。 [29] 许多奇:《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载《法学》2004年第5期。 [30]参见前引[1],第329-332页。 [31]郭碧娥、陈荣文:《“2007年海峡法学论坛—现代金融法制: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综述》,载《福建法学》2007年第4期。 [32]前引[16]。 [33]参见前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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