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做出很多限制性的规定。而对于相关的商业活动而言,其法律规制虽然较之前者要宽松一些,但是在收入的最终目的等方面仍然是给予高度关注的。日本《工商会议所法》第四条规定:“工商会议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根据日本后来的立法,商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有限的营利性活动。 [13] [13]在美国,如果商会进行与宗旨无实质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那么该项收入就不能享受免税。 [14] [14] 法国《商法典》第l711-4条则允许商会进行基础设施、商场和仓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却没有规定其收入的用途和分配。由此可见,各国在限制商会的营利性行为时,都具有自身的特点。
我国目前尚未对商会的营利性行为明文禁止,我认为应该借鉴各国的通行做法,原则上禁止商会进行与宗旨无关的营利性活动,禁止将其收入向会员做分配。在 [3] g.durand:<<établissement public économique >> ,jcp1995.i.3877 法国理论界将公法人称之为“établissement public ”,尽管在新修订的商会法里,不再明确规定区域性商会具有法人资格,但理论界一直认为这种根据政令(décret)设立的商会是公法人(étabilssement public)。
[4] 见法国《商法典》第七编第一章
[5]江平、陈晓军:《我国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模式选择》http://*/p-34304310.html 2010年6月8日访
[6] 周玮:《行业协会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http://*/news/2005/6/li3823233639726500210032.html 2010年6月9日访问
[7]王长赋:《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立法和执法借鉴》,《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第1期
[8] 见注释3
[9] 详见法国《商法典》第七章关于商会财政预算部分。
[10] 见注释6
[11] 参见法国《商法典》第七章关于商会、区域商会和全国商会大会的成员产生方式和权限。
[12] 见注释6
[13]根据 1996年9月20日通过的《建立和指导非营利团体管理的标准》,公益团体可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商业活动所得利润不应超过总收入的一半。(2)该营利活动不能有损组织的社会信誉。(3)该营利活动获得的超过正常管理活动费用的收入必须用于公益活动。(4)营利性活动不可妨碍公益活动。
[14] 郑国安:《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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