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视野下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护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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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制定相应的奖惩规章或办法,从而与现有教育法律及其它相关法律一起,形成相对完善而健全的的工学结合教育法律保障体系,真正使工学结合的制度性保障能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二)完善劳动法规,拓展学生权利救济途径。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成其为权利。学生的特性注定他在工学结合中更容易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应该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因此,必须把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纳人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保护范围,把学生在工学结合中发生的事故,纳人工伤保险体制,同时强化工学结合中的社会保险意识。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工学结合学生的积极性,为深人进行的教育改革和培养模式转换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三)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工学结合中的校企合作协议,防范学生权利保护空白。尽管“私法自治”是古老的法治原则,但工学结合中的校企合作协议,事关学生人身与财产安全及受教育权的实现,加强政府监管很有必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统一而完善的工学结合合作协议的格式合同,作为工学结合合作协议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地使用,并建立工学结合合作协议审查或备案机制,就能从根本上消除企业与学校为各自利益考虑,在订立合作协议时而使学生权利保护落空的做法。 (四)加强学生安全与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学生进行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是工学结合工作中学生权利保护的重中之重。为此,一方面,建立健全工学结合管理制度,加强学生临岗前的规范性岗位操作程序与规程教育,重点突出岗位风险预警及岗位保护与救助的相应手段教育,并构建学生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接收学生的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工学结合工作,并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工学结合现场指导教师,为学生工学结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另一方面,学生要注意保留自己在工学结合中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岗位与职责的证据,以防在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使自身权利保护主张得不支持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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