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上) |
|
|
困难。 [38]mertens模式在几次法律草案中均有体现;只是,按照这些草案,个别受害者对消费者团体的请求权让渡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这种授权方式无疑比mertens的推定让渡模式更加苛刻,在以小额分散侵害为主要特征的消费者侵权中也更加不现实。又见hans-wolfgangmicklitz /astrid stadler,unrechtsgewinnabsch pfung,baden-baden 2003,s 22—23. [39]thiere在1980年的著作中,明确提出了在小额分散性侵害领域引入一种“团体提起的集团诉讼”的建议。其建议的主要方面,与上文介绍的koch (1983年提出的)观点基本一致。见karlthiere,die wahrungüberindividueller interessen imzivilprozeβ,bielfeld 1980,s 363—364. [40]这一点,在几位学者的论证过程中都不难看到。 上一页 [1] [2] [3] [4] [5] [6]
|
|
上一个论文: 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下) 下一个论文: 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下)
|
|
|
看了《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上)》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司法公正理念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法律论文]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应对 [法律论文]试论新刑事诉讼法下逮捕的适用 [法律论文]浅谈《刑事诉讼法》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法律论文]试论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主体 [法律论文]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法律论文]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法律论文]试析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若干问题探讨 [法律论文]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改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 [法律论文]浅谈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探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