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alism”, law and societyreview, 1988, 22/5, p. 870.
[5]lauranader,“the ethnography oflaw”,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new series, volume 67, issue 6, 1965, p. 26.
[6][美]劳伦•本顿:《法律与殖民文化:世界历史的法律体系(1400—1900)》,吕亚萍、周威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7] 参见前注[6], [美]劳伦•本顿书,第7页。
[8]geertz clifford, localknowledge: furtheressays in interpretiveanthropolog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3, p226.
[9]woodman, gordon r.“what is the commissionabout?”14 newsletter of the commission on folk law and legalpluralism3. 1987-88.
[10]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 law: amap ofmisreading. toward a postmodern conceptipn oflaw (1987) 14 journa.l oflaw and society.
[11] 张晓辉:《法文化探论主持者言》,载《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
[12]参见苏力:《文化多元与法律多元:人类学研究对法学研究的启发》,载周星、王铭铭执行主编:《社会文化人类学讲演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81-583页。
[13]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58页。
[14]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王志强:《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9页。
[15]参见李理:《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观及中国的法律多元问题》,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6]除习惯法、民间法外,学者们还采用了固有法、原始法、本土法、民间规则等概念作为与国家法相对应的称呼。
[17]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18]俞荣根:《羌族习惯法》,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19]参见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分析框架的建构和经验实证的描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20] 前注[14],梁治平书,第1页。
[21]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2]从广义而言,笔者所称的“传统的国家法/非国家法研究”由于对多元法律规范的关注,也应当纳入法律多元理论的范围。但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对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的研究并没有在明确的法律多元理论指导下进行,没能反映法律多元理论发展的新趋势,而是简单地寻找国家法与非国家法之间的二元互动关系,其方法类似于玛丽所说的“经典的法律多元主义”即早期的法律多元主义研究,笔者将这类研究称之为“传统的国家法/非国家法研究”,以区别于在明确的法律多元理论指导下的法律多元研究。
[23]参见张佩国:《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相关研究评述》,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
[24]参见前注[5], sally englemerry书, p. 873.
[25]griffiths, john,“introduction”a. allott and g. woodman (eds. ), people’s law and state law: the bellagio papers.dordrecht: foris, 1985, pp. 17-18.
[26] 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27]参见前注[23],张佩国文。
[28]参见前注[23],张佩国文。
[29]前注[13],苏力书,第51—52页。
[30]梁治平:《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载《中国文化》第15、16期。
[31]参见刘作翔:《具体的‘民间法’———一个法律社会学视野的考察》,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32]参见前注[4], sally englemerry书, p. 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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