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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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各有关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社区矫正是我国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体现了我国犯罪观的进步,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具体实施中则要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法院由于审判任务重、人手紧缺、麻烦费时等原因消极应付、机械执法,认为该项工作与法院关系不大而敷衍搪塞、怠于配合,使得法律规定的各种非监禁刑比例较低,假释适用率整体也不高。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也应当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者,但实际工作中,检察院履行该项职责中未完全到位,或认为与己无关,或停留在书面上。公安机关虽然是法律上的执法主体,但由于和工作主体规定不一致,再加上警力的紧缺无暇顾及这项工作,责任难以切实尽到位。而监狱的部分领导和同志则存在着“各管一段”的想法,在工作指导、矫正人员交接及其它工作衔接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没有做到无缝对接。社区矫正组织本身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想法,因此地方政府与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 (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不到位,缺乏影响力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是指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服刑过程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管理,以保障刑事判决和裁定得到严格执行的具体活动。在美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有一整套的制度,如对矫正对象登记报到、分类,风险评估,资格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社区服务,奖惩制度等均是制度中的内容。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制度规定不完整,且比较概括。对于主要的方面有规定,但很多具体制度缺乏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不能达到事事有法可依的状态。二是制度缺乏统一性,除了全国统一的《通知》、《暂行办法》外,各省的制度规定五花八门,具体制度和做法不尽相同。 此外,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理念,在重刑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它的引进和试点必然对一些传统的观念产生强大的冲击力,在中国必然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社区矫正工作推行6年来,国家和有关省份虽然作了一些宣传,然而并未达到最佳效果,因此很多群众根本不了解什么叫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不了解社区矫正为何物。 以上这些存在的问题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向前发展,只有认真进行研究,才能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立法 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推行过程中借鉴了许多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中国毕竟地源广阔、人口众多,有其特殊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要求社区矫正的立法应当符合中国的特色。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应当从几方面去考虑:一是首先修改现行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解决这个困扰社区矫正工作首要的问题,将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修改为由司法机关承担,使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一致。二是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与其它法律并行。这是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和多环节的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在其它法律上修修补补是不可能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大量法律问题,只有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才能更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在这部专门法里应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加以规定。三是对于不能由这部法律所包含的内容,可以规定各省有权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来作为工作依据。四是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工作考核、应急管理、监管安全、异地委托、教育矫正、矫正衔接和帮扶工作等制度,如此真正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所工作的重头戏,司法所建设关乎基层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司法所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高低甚至于工作的成败。应当通过加强司法所的建设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一是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明确在三种模式司法所存在的现阶段,业务指导和人员管理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逐渐过渡,最终统一形成一种模式。二是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进行专业考核、择优录用、定编定岗,统一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增强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水平,以期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这项刑事政策。此外,要明确司法所长和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三是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拨付应在县一级财政经费预算中专门给予列支,规定不得挪作它用,并进行检查监督。四是加强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地方政府应全力以赴支持这项工作,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不要让司法所成为一个空壳。 (三)明确职责,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法院应当正确理解、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被判非监禁刑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调研,多与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联系,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风险,研究判决的精准度。检察机关应明确职责,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公安机关在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充分履行职责,对矫正人员的一些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与矫正机构密切配合,严防脱管、漏管。监狱部门应加强对罪犯假释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假释工作水平,积极协助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在矫正人员的交接上不仅仅停留在档案交接上,而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提供出监罪犯详细的改造情况和重新违法犯罪的预测资料,便于社区矫正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社区矫正组织要协调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将矫正人员的情况反馈给法院和监狱,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矫正人员的转化工作。 (四)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增强社会影响力 我国可以参照国外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好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将各省制定的制度进行一次整理,在实际工作中效果比较好的制度在全国推广,对一些内容相同而名称不同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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