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WTO《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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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只有当gpa参加方设置的审查质疑机构不是法院且没有上述条款规定的程序规则保障时,司法审查才可适用。而wto框架下的其他很多协定将司法审查规定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司法审查只是质疑程序的司法形式。 (二)争端解决机制 要保障属于gpa适用范围内的主体遵循gpa确定的目标、履行协定的义务,需要作出保障和促使相关主体自觉以协定规范为行为准则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就是gpa质疑程序与争端解决机制所构成的双层救济体制。 虽然gpa质疑程序作为其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是,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协定的一般性保障机制,它的作用仍不可忽视。尽管争端解决机制形式上是解决参加方政府间某一领域内的贸易争端,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能够起到救济具体当事人的作用。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约束力日益增强的今天,参加方考虑到各自的长远贸易利益,将会更加自觉地维护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与秩序。 gpa在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有个特殊之处也是进步之处,即gpa摒弃了交叉报复措施,承认经济大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经济上的弱国单方面实施报复,胁迫该主权国家就范的做法的合法性,是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问题政治化的表现,也使其中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予以考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大大打了折扣。gpa此举更尊重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其制度设计更易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 四:结束语 我国已于2007年12月启动了加人gpa的谈判,正面临庞杂的法律修订及整合工作。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就是要掌握gpa的条文内容,清楚地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gpa规定的差异,找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实施gpa的最佳途径。鉴于gpa救济制度的重要地位,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解读,将更有助于掌握gpa的核心精神,并将其融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中,以促进gpa价值目标的实现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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