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条所称的“人身权益”的关键问题是身份权能否适用。
各国很少明确规定身份权受侵害时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只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时,监护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各国都普遍承认,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时,与死者关系密切的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并非继承死者的权利,而是独立的权利,其取得依据应是身份权受到侵害。法国、英国、美国等国等还明确了身份权受到侵害的具体内容,如丧亲之痛、丧失陪伴等。《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并将其主体范围限定为近亲属。这一规定具有以下特征:(1)近亲属作为整体主张同一个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数额不受人数影响;另外,还按亲疏远近决定近亲属赔偿权利的有无及顺序。而外国法制多按照近亲属的人数来确定赔偿数额。(2)与死者有紧密、稳定关系的同居者、未婚夫(妻)等无请求权,而这些人在外国通常有请求权。(3)不区分死亡与致损事件的时间间隔。外国法制则多作了区分:当场死亡的,死者没有请求权,事后死亡的则有请求权。
对于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但没有死亡时近亲属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差异较大。法国法承认近亲属有请求权,并且不要求受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对于具体哪些人可以有赔偿请求权,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认定。[10]我国通常不承认近亲属此时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一些案例借助于反射损害等概念例外地加以确认。另外,比较法研究中热议的与死者关系密切的第三人所受“惊骇”(shock)损害问题,即第三人自身因目睹、亲历亲密关系者的伤亡惨景而受到的损害(精神损害),其请求依据也与身份权有关。[11]
总之,哪些身份权被侵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立法政策问题,诸如亲权、配偶权等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在何种程度上受保护,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远没明确,这或许与家庭法在现代民法中的模糊定位密切相关。
(二)违约责任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能否以违约责任为诉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对方人身权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2条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如果不考虑举证问题,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完全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如此,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受害人能否以违约为诉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为避免法律适用的复杂化,尤其是为避免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复杂化,没有必要为了法律逻辑的精巧而牺牲实务便利,因此,应许可违约之诉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违约责任能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真正问题在于:在违约行为没有侵害人身权益时,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能否得到赔偿?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虽然任何损害都会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各国原则上都不赔偿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理由是精神损害原则上只适用于人身权益,而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保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相去甚远。其次,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提供人身享受或摆脱痛苦、烦恼,或者取得有纪念意义的服务(如承办婚礼、丧礼等),违约给他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德国法借助“非财产性损害的商业化”观念,将能够以金钱购得的利益(如享受愉快、舒适、方便等)视为财产,在对方违约时判决赔偿财产损害,实际上否认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一些学者却将此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12]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婚礼承办者违反合同,没有如约提供婚礼录像,使对方丧失隽永回味机会的,受害人也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只能通过可预见性规则获得财产损害赔偿。[13]笔者认为,为使精神损害概念保持一致,另外考虑到这类损害赔偿的可赔偿性,这类损害不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可通过有名合同对上述合同的赔偿规则作出特别规定,许可当事人在实际财产损害之外获得赔偿。另外,合同约定违约应赔偿精神损害的,因有助于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激励当事人履行合同,应认定为有效。[14]
(三)无过错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一些国家基于各种考虑,在无过错责任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没有明文排除无过错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这说明原则上无过错责任也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不同责任形态造成的精神损害对当事人而言并无区别,法律没有明文限制赔偿的,自不应限制精神损害的赔偿。德国2002年的《关于修改损失赔偿条文的第二法案》就修改了《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使精神损害赔偿普遍适用于危险责任。[15]
《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这种赔偿限额应理解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一揽子赔偿,如依据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的规定,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此时赔偿权利人不能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此时若赔偿义务人有故意或过失(如飞行前没有尽到飞机适航性的检查),赔偿权利人主张适用过错责任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赔偿也不应受法定限额的限制。
(四)物的损害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22条并没有规定物被侵害时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扩大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其实践效果也颇为理想,但其理论构成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既然精神损害是因侵害人身权益而产生的,那么物的侵害何以能够产生这种效果?即使是具有特定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其侵害也与人格本身的侵害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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