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 of european law: non-contractual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damage caused to another(pel liab.dam),vol:i,359ff, p.396.
[11]参见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12]参见[德]马格鲁斯主编:《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137页。
[13]参见朱路线:《违约责任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探析》,《法律适用》2002年总第3期。
[15]see j. fedtke, germany, in h. koziol/b. steininger (eds.), european tort law 200l (2002) ,232 ff.
[16]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对此,我国法院持否定立场的居多。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损害赔偿:新型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2页。
[17]参见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18]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20]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9页;[德]克雷斯蒂安•冯•观点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5页。
[21]古罗马市民韦拉休乌斯因当时货币贬值而公然打人取乐,遇人就打一耳光,随身奴隶则依据《十二铜表法》给被打之人25阿司的赔偿金。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02页。
[22]see digest, 47, 10, 15,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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