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撤回权的构成与行使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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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eckgaberecht)”之要件包括:第一,须有法律的明确许可;第二,消费合同是根据商品销售广告而签订;第三,经营者在其销售广告中已明确说明“退还权”;第四,消费者可在经营者不在场的情况下静心了解销售广告;第五,经营者以文本形式赋予消费者“退还权”。一旦符合其要件,消费者就只能通过“退还权”从合同约束中解脱出来,而不再能行使撤回权。这一规定是从早期的邮购贸易发展而来,其考虑的更多是经营者的利益,而非消费者的利益,因为经营者因此可以节约大笔管理费用。但对消费者来说,最大的不利之处在于,消费者必须首先退还商品,才能要求经营者退回价款,从而丧失了以留置货物来向经营者施加压力而收回价款的可能性。对“退还权(rueckgaberecht)”,目前在德国极具争议。参见xuezhe zhang,das verbraucherschuetzende widerrufsrecht nach§§355 ff.bgb und seine aufnahme in daschinesische recht,s.144 ff.,berlin 2006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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