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在公共政策学中,“一般来说,政策功能包括:制度性功能、导向性功能、管理性功能和象征性功能”。{8}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功能可以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是刑事政策适用中必然产生的功能,如导向功能、调配功能和符号功能。间接功能是指刑事政策适用过程中随附加资源的投入而产生的功能,如国家给予被害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一方面缓和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使犯罪人安心改造,尽快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关注被害人,关注弱势群体,形成和谐的社会,以及互相关爱的环境。一般来说,制定刑事政策首先着眼的是直接功能的实现,间接功能有时是有意而为之,有时则是无心插柳。本文主要论述刑事政策的直接功能,下面笔者将分别予以论述。
(一)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
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是指刑事政策在控制与预防犯罪活动中的指示和引导功能。
1.刑事政策的指示功能
刑事政策的指示功能突出地反映在“提供有关反犯罪斗争规律的新知识”。{9}刑事政策能否“提供有关反犯罪斗争规律的新知识”也决定了刑事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如果刑事政策提供的并非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知识,其刑事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缺乏基础,如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制定的消灭犯罪的刑事政策,其所提供的知识就是不符合反犯罪斗争规律的。根据犯罪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消灭犯罪只能是一种理想。在消灭犯罪的物质基础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提出这一刑事政策必然是不切实际而难以实现的。因而,提供符合犯罪发展规律的反犯罪斗争的新知识是刑事政策科学性、合理性的保证。而“提供有关反犯罪斗争规律的新知识”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统一反犯罪斗争的思想认识。“惟有统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对如何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反犯罪斗争的思想认识,才能形成反犯罪斗争的合力,协调一致地组织对犯罪的斗争。现代刑事政策根据对犯罪与反犯罪斗争规律的科学认识,在民主、法治的价值准则的基础上,合理而有效地确定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方法和艺术等。不仅可以明确反犯罪斗争的目标,指导反犯罪斗争的行动,而且可以统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反犯罪斗争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使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阶段、各个领域、不同内容的反犯罪斗争建立在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基础之上,从而有助于形成反犯罪斗争的整体合力。”{10}但笔者认为,这只是理论上的应然状态,也是我们的理想目标,现实中由于旧知识体系和价值观念的影响难以很快消除,再加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认识上的差异,达到认识上的绝对统一是很困难的。以俄罗斯的刑事政策变化为例。“在苏维埃时期,即暴力意识占统治地位时期,刑事政策与这种意识形态相符合,其趋势是强化刑事镇压。在当代,与这一趋势相反,人道主义原则成为整个社会政策,其中包括刑事政策的重要原则。按照我们的意见,人道主义原则标志着反犯罪斗争领域建立崭新法律体系的开端。刑事立法的分析表明,扩大和强化刑事镇压的趋势已经停止,向刑事政策人道主义化的转变已经开始,在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的道路上,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严重障碍。”其中包括“不仅有相当多的居民,而且有许多最高国家机关(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的代表人物,还对使用强化刑事镇压的方法镇压犯罪和恢复秩序的可能性深信不疑” 。{11}这一方面说明对刑事政策认识的统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又说明对刑事政策认识的统一的过程性和复杂性。笔者认为,统一思想的前提是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这虽然是犯罪学的任务,但缺乏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就必然缺失统一思想的前提基础。如我国“严打”集中统一行动的刑事政策就是在缺乏对犯罪规律科学认识的前提下制定的,其虽然经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形成了“严打”的强烈攻势,但走向了重刑主义,同时也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因而,只有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和把握才能奠定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
其二,提升反犯罪斗争的理性认识。刑事政策就是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战术、策略、行动的同义词,这几乎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我们对“反犯罪斗争”这一称谓已经习以为常,但这反映了对刑事政策和反犯罪策略的理性认识问题。“斗争”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中被解释为“矛盾的双方互相冲突,一方力求战胜另一方”。斗争往往要求斗争各方以获得胜利为最终目的,去进行不可调和的对抗。而为了获得胜利,斗争各方可以利用一切手段。在我国的“阶级斗争扩大化”时期,同样是把消灭犯罪作为刑事政策的终极目标,在这一目标导引下,我们对犯罪分子开展了一场接一场的运动,一轮接一轮的进攻,斗争的结果是犯罪分子减少了,但公民权利(包括犯罪人的权利)和法治遭到了侵犯和破坏。最终“反犯罪斗争”的极端化就是在行使司法权时忘记普遍人道主义原则,导致运用国家的强大力量进行镇压,这恰恰违反了法治国家中司法机关的宗旨。在法治国家里,司法机关的根本目的,不是镇压人(即使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个性,而是保护由犯罪行为侵犯的受害人的权利,追究犯罪者的责任,防止他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和其他的反社会行为,即恢复社会公正(这也是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因此,必须澄清和改变我国对“反犯罪斗争”的不正确的认识,使得我们能够在法治国家指导下,理性地认识“反犯罪斗争”。当然,反思并不意味着要对“反犯罪斗争”术语进行清洗,也不意味着完全抛弃这一术语,而是要求在人文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高扬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的旗帜下,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2.刑事政策的引导功能
刑事政策的引导功能是指刑事政策指导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活动,为犯罪预防、控制指明大致的方向、途径及模式。从刑事政策的引导功能看,预防与控制犯罪是其直接的引导功能,而对社会领域其他社会行为的引导则是其间接引导功能。本文主要论述刑事政策的直接引导功能。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的直接引导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确定预防犯罪的战略。近代刑事政策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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