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认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连续发生肇事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认定:(1)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构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数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逃逸过程中故意(多数表现为间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观点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观点,又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相矛盾。因此,有人认为,“这一解释内容近乎荒唐,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1}(p.257)。围绕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一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2}(p.368)。共同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医生甲给一患儿看病时误按成人剂量开处方,司药乙没有认真审核处方便按医生所开处方付药,患儿家长按“医嘱”剂量给患儿服了药,结果导致患儿死亡。本案中医生甲、司药乙都具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为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过失的罪过。犯罪过失的类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3.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不同的。

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两点:


1.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分别具有犯罪过失,彼此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系。


2.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通过犯意上的联系形成了互相协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合力;而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各个行为人是分别的、各自孤立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性上都有明显区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立法规定既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同的观点,又表明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同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原意。


而《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与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


(二)关于连累犯


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连累犯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包庇罪、窝藏罪等罪的规定就属于关于连累犯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并故意以各种形式帮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态”{2}(p.389)。连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观方面,连累犯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区别:(1)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谋的犯罪故意。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对他人犯罪情况明知的状况下形成的。因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观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之后产生的。这也恰恰是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


2.在客观方面,连累犯表现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某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正是追究连累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连累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同时,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无相应的规定,即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一种连累行为,这也是本文介入连累犯有关内容的旨意所在。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向“指使人”进行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或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认定为包庇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人”在涉及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伪证罪;(3)仅有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应对其连累行为批评教育。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
    [法律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探析
    [法律论文]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
    [交通运输]在船舶交通量观测系统中激光传感器数据传输方式的
    [法律论文]论水上交通肇事及其危险行为的入罪标准
    [今日更新]国内交通文化研究述评
    [今日更新]聚类系数对小世界交通网络搜索路径的影响
    [今日更新]聚类系数,小世界,交通,网络搜索
    [今日更新]元旦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广播稿
    [今日更新]论公路交通的未来发展方向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浅谈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预防
    普通论文普遍服务理念下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普通论文我国司法变更权的立法与反思
    普通论文试论审查起诉中不在押的犯罪嫌疑
    普通论文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探讨——以
    普通论文试析刑法的谦抑性
    普通论文试论执行中的心理战
    普通论文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
    普通论文浅探我国暂缓判决制度的构建完善
    普通论文刑法学基础立场
    普通论文城市妇女犯罪心理及预防研究
    普通论文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
    论文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试论经济滞涨预期与应对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浅谈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浅谈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南海休渔与黄岩岛事件无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论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航空集团年度工作总结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邮电局(所)春联荟萃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规章制度]高层管理人员年薪管理办
    普通范文[申请书]中学奖学金申请书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自荐信的基本格式
    普通范文[实习报告]建筑设计实习日志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水务公司09年工作总结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乡人大视察与评议学校汇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食药监局树立科学监管理
    普通范文[零八零六]乡镇解放思想活动查摆问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主持词]2007庆“七一”文艺晚会主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普通演讲[主持词]市委全会主持词
    普通演讲[就职演说]县教育局副局长上任就职演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在人事制度改革会议上的讲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小学三年级班长竞选演讲稿
    工作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参禅与企业文化建设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水利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榜样的力量:目标管理全程
    普通汇报体会[心得体会]关于做好本职工作的心得体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大别山下的检察雄师(检察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县地税稽查局2007年工作总
    普通总结[个人总结]幼儿园小小班工作总结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房改办工作总结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班主任工作日志:我不是万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2009年民宗局工作总结暨20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县发展无公害茶叶的发
    普通领导讲话[经济工作]在2010年全市经济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