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程序与“宽严相济”的向背及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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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以后,应当对刑事执行变更加以复审。上级人民法院的复审意见是终审结果。 (四)社区矫正的专门化、法律化 在笔者看来,要想解决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改革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需要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进行相应的改革,而且应该在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教训以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社区矫正法,对我国社区矫正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除此以外,为了在我国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应该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加强社区矫正制度方面的学术研究,总结现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第二,亟待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经费投入。因为,社区矫正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无论是人员配备、基础设施、组织机构,还是贯彻落实,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仅仅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注释: [1]白金刚,吴锋.试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j].时代法学,2008, (2). [2]杨春洗,康树华,杨殿升.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朱立恒.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保障—基于理念层面的分析[j].时代法学,2009, (2).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5]宋英辉.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6]杨鸿台上海市社区矫正组织对青少年取保候审帮教制度的探索性实践[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4). [7]周红梅.刑罚执行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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