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有利于满足我国当前的国家需要。
2.对我国利用咨询管辖权的建议
(1)积极利用大会的咨询申请权,打造维护国家利益的外交武器
大会的职权范围和国家组成及咨询管辖权具有众多优点均为此提供了可能大会的职权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没有哪个领域不涉及,联大国家组成属于发展中国家,中国处于优势地位,多数国际争端通常具有某些成分,从而为大会利用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提供了合法性。
(2)深入研究法院的咨询案例,为合理利用咨询管辖夯实相应的法律基础
随着国际法院权威的不断增强在存在法院相应判决的所有国际法领域,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均被当成权威的判决标准,所以知晓国际判例相当重要,能够让我过在遇到争端时避免因为临时的,零星的和仓促的失误和被动。
(3)密切与法院的联系,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就人才培养而言,一方面可以组织对国际法院有兴趣的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及法学院学生到国际法院参观学习或进行相关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定向培养侧重研究国际法院的人才,即在法学院专业中培养具有国际法院专业知识并能流畅适用英语或法语的 专门人才。
注释:
①参见马克思普朗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主编《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争端的解决》陈致中,李飞南译,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92页
参考文献:
[1] [英]哈特尔.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
[2] 张永恒.国际法院诉讼案与咨询意见案.台北正中书局.1977.
[3] 杨泽伟.国际法析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 [奥]凯尔松.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玲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
[5] 周春明.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战略选择.北京:方正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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