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年第 1 期,第50 页。
[12]参见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 第2 卷) [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70 - 673 页;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 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j] ,《中国法学》2011 年第3 期,第 114 -115 页。
[13]参见崔建远: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年第1 期,第48 - 51 页。
[14]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9 条b 和第 13 条; 意大利最高法院1980 年3 月13 日第 1696 号判决,转引自[德] 冯 巴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上卷) [m] ,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588 页、第 542 页。
[1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 174 页。
[16]此处所谓本条,指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41 条。
[1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 174 页。王利明教授也赞同将产品缺陷本身作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的情形。参见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j] ,《中国法学》2011 年第3 期,第108 页。
[18]王泽鉴: 《民法总则》[m] ,三民书局2000 年版,第 237 -238 页。
[19]崔建远: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j] ,《中国法学》2006 年第 6 期,第38 页。
[20]参见崔建远等: 《民法总论》[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18 页。
[21]同前注[20] ,第 38 页。
[22]同前注[20] ,第 39 页。
[23][美] e 艾伦 范斯沃思: 《美国合同法》[m] ,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86 页。
[24][日] 星野英一: 《日本民法概论 iv 契约》[m] ,姚荣涛译,刘玉中校订,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998 年版,第 122 页。
[25]同前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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