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但本案的刑事被害人家属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只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做一次无望的努力。邱兴华杀人案中,11个被害人家庭拿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判决书成为一纸“法律白条”。有的被害人家属向镇政府、民政部门求助,希望能得到国家的救助,但和众多刑事被害人一样,这种求助基本没有什么结果。因为,我国至今没有把对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上升到法律高度,刑事被害人向政府民政部门的求助,一般不会获得必然的结果,最多也是象征意义的补偿,根本不能解决什么问题。在邱兴华杀人案中,犯罪人邱兴华家属得到了社会捐款与帮助,而刑事被害人家属反而倍受冷落。所以,震惊全国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虽然有了杀人者偿命的刑事结果,但该案却引发人们深深的思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救助刑事被害人方面的空白,在该案充分暴露。邱兴华特大杀人案的“标本”性意义就在于,它再一次“拷问”了我国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将公众的视角聚焦在了长期被忽视的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上。
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当成一项重要任务。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2007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和委员呼吁,我国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那些遭受严重犯罪侵害而又无法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救助。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作出了回应,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探索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以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肖扬介绍,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问题,已经在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2006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余万元。2007年5月28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工会、共青团蒲江县委、妇联、民政局、教育局、残联等部门草签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意见(试行)》,开展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更为有益的探索。这些情况表明,在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大背景下,我国已开始有益的探索,这意味着在我国缺位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有望得以建立。
三、国家承担刑事被害人救助责任的理论基础
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由犯罪者造成的,应当由犯罪者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犯罪者,都处于社会底层,往往自身没有赔偿能力,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及其家庭就会陷入生活困境,国家就负有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责任。本应由犯罪者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于国家,那么国家担负刑事被害人救助责任理论依据是什么呢?在立法中,具体采纳何种理论,相应地将对救助制度的模式与具体运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虽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但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却是众说纷纭,主要有:国家责任论;宿命论;社会福利论;社会契约论;政府利益论;社会防卫论;司法改革论;社会保险说等。由此也可以看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具有相当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的。国家责任说被很多国家所确认,社会福利说则被普遍接受。从国外现有的立法实践看,国家责任论、社会福利论、社会保险论均有国家以之作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依据。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采取何种理论为法理基础呢?理论界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以“国家责任论”为主要法理基础,同时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丰富其理论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国家责任理论
宪法是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根本大法,公民只要依法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就应拥有国家保护的权权利。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宁、太平的生活环境,防止刑事犯罪发生的责任。如果公民的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则说明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不力,对犯罪的预防、打击不力。因此,国家理应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即公民具有受国家补偿的正当权利。在国家责任论应该从这样几个层面来理解。
1.国家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
国家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对其国民以及国民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国家道义责任是基于人道,对公民生产、生活、生存中的困难给予的帮助的责任,这种责任更多体现“社会评价”责任。关于国家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区别,有人认为,道义责任是主观责任,而法律责任则属于客观责任。主观责任具有非确定性和任意性,而客观责任则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可期待性。[1]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主观责任则根植于我们自己的忠诚、良知、认同和信念。[2]由此可见,国家如果不履行道义责任,会遭受国民对其否定性评价,但没有人会强求其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国家未能履行法律责任,除了要受到否定性社会评价之外,还要承担不利后果。
2.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责任。
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通常列入国家道义责任范畴,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是多样化的,既有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公民自身方面的原因,也包括由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就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已经或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的被害人的救助。据此,可以认可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道义性质。但是对国家救助责任的分析,不能仅仅停留这个简单层面上,从道义出发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的道义责任。而国家责任论核心是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律责任。
3.刑事被害人救助国家责任的来源。
国家责任论的核心内容就是由于国家未能充分尽到抑制犯罪的义务和对国民的保护义务,因此要承担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责任。首先,国家对国民负有保护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保障人权是各国宪法最基本的原则,《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