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司法程序的必要性就存在疑问。总之,将本质上符合公共行政的价值观念、实质上契合经济、行政的法治精神,但在行政法的形式文本规定上付之阙如的合法经济、行政行为论之以刑法上的犯罪,进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既有悖于法秩序的统一,也与法治的精神不相契合。
(三)刑事证据规则的审查以行政专业知识的运用为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认定和法律的解释至为重要。前者决定案件事实的认定,后者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由于刑事制裁是最严厉的制裁,因此,犯罪事实的认定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行政责任的追究却并不苛求行政违法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正因为行政处罚证据规则与刑事司法证据规则在证据的形式、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刑事先理”的程序适用原则可以保证刑事证据的及时收集与审查,并且经刑事司法程序采信的刑事证据可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在随后启动的行政处罚程序中直接适用,从而可以节省行政处罚成本、确保行政程序的便捷、高效。但是,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人们“从摇篮到坟墓”的所有事情无不在行政权的作用范围之内,以行政功能的积极化、扩大化和复杂化为特征的行政国家时代,不仅实现了行政法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化,而且进一步加剧了经济、行政管理领域分工的细化和深化。[6]也正因为如此,行政法规范性文件的数量高居法律体系部门法榜首,并且种类繁多,差异极大。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政管理为例,它既涉及各类产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施,又涉及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的分工与运行:生产领域的打假属于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而销售及市场领域的打假则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但是,由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是为了销售,而销售又离不开生产,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环节和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犯罪中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事实的认定需要大量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大量存在于经济、行政管理活动之中,对这些证据的收集审查既需要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又需要丰富的行政执法实务经验。因此,行政犯罪中涉及行政专业性知识的证据即便是由具有专业性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来收集与审查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遑论总数远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公、检、法人员。
综上所述,在专业分工日趋精细化的现代社会,行业之间的差异以及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使得专业问题必须依赖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人生智慧和实务经验才能得到高效、合理的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行政优先”的程序适用原则,既是对行政犯罪本质的科学回归,也是讲求行政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囿于行政犯罪纷繁复杂和特定情境下的社会公共政策的要求,“行政优先”的程序适用原则只是惩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等行政犯罪时适用法律程序所应秉持的一般原则,对此不能搞绝对化。在因行政处罚已过追诉时效而导致行政处罚权归于消灭等特殊情况下,“刑事先理”原则无疑是对“行政优先”原则的有益救济和补充。
四、结语
刑法不是防治违法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的手段。作为所有部门法之后盾而存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并运行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刑法,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制和司法制裁必须符合谦抑性、最后性和补充性的要求。对某一犯罪危害本质或者说法益侵害实质的认定及其程序的适用,不能仅从刑法文本的规定着手,还应向前延伸至该刑事法律规范所保障的相应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以及民商事法律规范之中才能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与之相对应,刑法学者的知识结构和研究视野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也应当大力拓展至整个法律体系之中乃至于经济社会领域之中,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刑事法律领域。
【注释】
[1]根据该解释,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则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张丽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年第2期。
[3]参见刘蔚文:《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4]参见赵秉志、田宏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4页。
[5]商业秘密的鉴定,包括鉴定机构的确定等,是司法实务中人们颇感棘手的问题之一。受文章篇幅所限,笔者在对此暂不展开探讨。
[6]行政国家既是一种国家公共职能现象,又是一种国家公共权力现象,同时还是一种公共事务管理现象。它主要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主体的关系中,行政权力和活动得到迅速扩展,行政机关具有制定同议会立法效力相当的行政命令权和取得同法院判决效力相近的行政裁判权并大量直接管理和介入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从而起着最活跃和最强有力国家作用的一种国家现象。参见石佑启:《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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