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为目的之权利。”[34]陈甦教授认为,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35]温世扬教授早年曾持认为标的说,认为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的他物权[36],但在最新的著作中,则改采目的说,认为“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之他物权”,“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区别的基本标志”,而所谓用益性“是指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而言的,即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37]
2、内容说。此说以用益物权的内容作为界定用益物权的基础,强调用益物权的根本特点在于其内容为对物的使用收益或者说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用益物权“乃以支配物之利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38]。也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39]
3、折衷说。此种观点认为,目的说和内容说只是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前者强调权利人取得和行使用益物权的目的,后者则强调权利的范围或限度。[40]因此,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既是用益物权设定的目的,亦作为其内容,如屈茂辉教授认为:“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使用、收益的物权,即称为用益物权。”[41]
此外,也有学者避开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究竟为用益物权的内容、目的等争议,而直接对用益物权加以定义。例如,郑玉波先生认为,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于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一种定限物权。[42]
从前述内容可见,上述学者对于用益物权人可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并无分歧,只是其究竟为设定物权的目的、用益物权的内容还是标的等方面有所差异,因此虽然从学者的论述来看对用益物权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只是着眼点的不同,而无本质上的差别。
笔者认为,用益物权以支配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其理由在于:
一方面,如前所述,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通常情况下,用益物权人可以对物加以占有并在此基础上使用、收益,将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表述为使用、收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有些用益物权可能只包含使用权能而不包含收益权能,因此,以权能列举的方式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加以界定,不如以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更具有概括性和准确性。因此,笔者认为,强调对使用价值的支配较之于列举使用、收益权能更为妥当。
另一方面,目的乃行为人主观的范畴,用益物权人设立权利的目的如何,法律没有必要加以干涉。如果以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为要件,徒增困扰。例如,典权人完全可能是出于担保其借款之目的对债务人之物设定典权,甚至其完全可以出于接济所有权人的目的而设定典权,但不能否认该权利为用益物权。因此,典权性质为担保物权抑或用益物权之争,并非与用益物权概念界定的含糊毫无关联。故而,目的说和折衷说均有不当之处。至于所谓标的说以使用收益为用益物权的标的,然标的在物权法中为客体的同义词,而物权的客体通说认为是为物;即便以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标的而言,也应当是物的使用价值。故而,标的说未尽妥当。因此,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应当为用益物权的内容。如前所述,此种内容又可具体化为占有、使用、收益等各种权能。
注释:
[1]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
[2]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5页。
[3]孟勤国:“如实评估用益物权”,载氏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4]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9、64页。
[5]陈小君:“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6]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北京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页。
[7]房绍坤:《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页。
[8]房绍坤:《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页。
[9]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2页。
[10]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7页;房绍坤等:“用益物权三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11]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2]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7页。
[1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
[14]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15]karl larenz,allgemeiner teil des duetschen bürgerlichenrechts,7.auflage,verlag c.h.beck,1989,seite 217;baur/st ürner,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verlag c.h.beck,1992,seite 327.
[16]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一)》(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17]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8]房绍坤:《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页。
[19]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注释。
[20]佟柔、王家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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