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关系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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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系虽然存在竞合并不矛盾,工伤保险是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工伤保险关系,第三人侵权责任是劳动者与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是允许劳动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但是该赔偿范围不能超出劳动者全部损失的范围,否则对劳动者的保护就过于宽泛,也会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四、结语 关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关系,工伤保险的保险人在给付受害人保险待遇后,应享有向加害人求偿的请求权,同时将其与补充模式相结合,赋予劳动者在其未获得保险机构补偿的范围内向侵权行为人索赔的权利。这样不仅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节约社会资源,还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完全的实现,同时也能使侵权行为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有利于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和预防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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