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3号法释”第4条即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1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刑初字第174号判决书,第2页。
[12]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6页。
[13]2002年8月,国务院交通部的部门规章《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上交通事故做了分级,规定了水上交通事故中“重大事故”的标准。虽然部门规章并不能解释法律,但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系由国务院交通部制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因此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14]《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列入了重大事故的范围。
[15]史秀伍、祝剑:《天津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和对策研究》,《中国海事》2010年第8期。
[16]王海潮:《关注水上交通安全》,《中国海事》2010年第7期。
[17]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18]参见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7页。
[19]熊永明、胡祥福:《刑法谦抑性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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