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诉法修改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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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报告。但是以聘请专门的考察机构开展此项工作为宜。 在上述问题论证解决后,研究制定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及工作细则。联系具有资质的专业考察机构,摸清开展此项工作需要的资金。 六、关于“犯罪记录封存” (一)新法规定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嫌疑人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工作现状 刑事记录是指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所留下的所有记录,包括定罪量刑记录和其他刑事记录,如刑事立案记录、强制措施记录、不起诉记录等。我院在检察环节中没有开展过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尽可能缩小未成年人犯罪后的不良影响。 (三)存在问题 第一,犯罪记录封存缺乏操作细则。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涉及到户籍制度、学籍制度、档案制度等多个方面的改革,操作起来比较复杂,难以一蹴而就。第二,犯罪记录封存实际效果还有待检验。虽然新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然而法律规定有但书,授权有关单位依法查询,犯罪记录仍有外泄可能。此外,目前全国公安机关犯罪记录实现计算机联网,在某地对犯罪记录封存,如何保证在其他地方无法查询到,是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第三,犯罪记录封存和现行的诉讼公开原则存在冲突。刑诉法规定了一些诉讼公开的原则,如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公开审理,但是宣判是公开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审理是公开的;不起诉决定的宣告也是公开的。如果在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已经被公开以后再去封存其犯罪记录,会不会对封存的效果、意义和价值产生影响值得思考。第四,犯罪记录封存和社会化帮教可能存在冲突。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矫治需要社会化帮教,如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诉前考察,不诉帮教、缓刑社区矫治等等,都离不开各方面社会力量和学校、社区等单位的支持配合,这就不可避免地扩大了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范围,提高了犯罪记录公开的可能性,这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要求是存在矛盾的。 (四)应对建议 第一,缩小犯罪记录保存的范围,可以规定犯罪记录只能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保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再进入未成年人的档案,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获取、保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第二,在技术上对限制查询予以支持,可以通过设置查询权限来实现,一般情况下只能查到一个人十八岁以后有无犯罪情况;如果确实需要查询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需要特别的授权,经过专门审批手续。第三,明确可以依法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单位的范围,如机关、部队等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单位可依法要求查询,而一般的国企、外企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则不具有查询资格。第四,对于一些必须公开的诉讼活动,尽量缩小公开的范围。如公开审理、宣判、宣布不起诉,除非案件自身特别具有影响力,一般不会有太多人参与。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社会帮教的,应当告知参与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及法律后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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