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
|
|
关法律宣传力度,注意识别非法集资的各种陷阱。 非法集资披着各种伪装招摇撞骗,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警惕“高利贷”陷阱。可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采取案例宣传、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此类案件的特征以及社会危害性,帮助企业和群众增强识别非法集资犯罪现象和特点,教育群众合法理财、理智理财,自觉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高息借贷,防范和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2.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对非法集资及时发现、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一般交易数额较大、交易次数频繁,而且大部分非法集资行为都选择是用自然人开立账户而不是单位账户进行交易。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等可疑情形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发现和查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不应以查处难度大、可能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形象等为由对非法集资视而不见,而应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正在进行非法集资的单位立即制止,及时清查资产,逐步清退已收集资款,消除潜在隐患,越早查处,就越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越早挽回经济损失。事毕后该作出相应处罚的作出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责任,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3.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解释》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七个罪名,其中除集资诈骗罪最高刑为死刑外,其他罪名法定最高刑期都不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即使情节严重,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集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波及范围广,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容易引发其他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我国现有法律这类犯罪的刑罚处罚与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建议适当提高量刑标准,加大非法集资犯罪成本,通过法律的威慑力来达到减少此类犯罪的目的。 4.遏制对非法集资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快速蔓延急剧膨胀,离不开其公开宣传,很多投资者就是误信广告前来投资最终导致严重经济损失。对于给非法集资做广告宣传的行为,尤其是在广告中明确具有“年收益不低于xx%”等等明显是以高利息为诱饵的内容的,对广告经营者应当坚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试析司法的能动与被动之间 下一个论文: 试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律研究
|
|
|
看了《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刑法的谦抑性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 [法律论文]试析对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的风险与防范 [法律论文]试析遗产处理过程中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法律论文]试析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 [法律论文]试析在经济犯罪中增设资格刑的几点构想 [法律论文]试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 [法律论文]试析对律师伪证罪的探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