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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的不只包括已有侵权损害发生的债权,同时还保护无损害发生,但对权利人物权造成一定潜在危险的物权。所以,我们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不应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其构成要件。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和第21条都明文规定了无损害也需承担侵权责任,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一定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对于适用无损害的过错责任的绝对权请求权应该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

从另一方面讲,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范围到底如何并没有准确的界定,损害导致债的发生这一点并无异议,但是不是没有损害就必然没有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莫衷一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中(5)恢复原状和(6)赔偿损失自然是有损害的出现而发生的债权,而其他责任形式并没有损害的发生。这只是一种看法,而我认为其他侵权责任形式表面上看没有损害的发生,但实质上已经改变了其所计划保护的权利的完整性。(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都是绝对权请求权,这几项作为侵权责任形式,实际上从根本上讲是破坏了绝对权的完整性。虽然这种破坏的结果并没有表现出财产性的实质削减,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其中还是有损害的发生,使得绝对权人在形式其权利时受到了相关的限制。
所以,我们无论说成人损害事实的发生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是否定损害事实的发生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影响把绝对权请求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人们对“损害”的范围没有一致的认定。
(二)侵权责任时效规定的问题
侵权请求权经过一定的时间可能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将不再享有,但绝对权请求权并没有时效制度的规定。我们知道侵权时效的起算点是侵权行为结束时起,而侵害行为没有结束,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就不会出现时效的起算。这样看来,好像绝对权请求权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时效的规定。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侵害行为处于延续状态,还不会发生时效的起算,也就是说绝对权请求权根本不会发生时效起算的问题,也不会因时效经过而使得侵权行为变得“合法”,这样说来,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时效制度的规定并没有矛盾之处。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绝对请求权的适用
我们都知道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使存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只是作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原则进行使用,并不占主体地位。但我们退一步说,即使侵权责任法承认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绝对请求权适用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其与一般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首先,适用场合不一样,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场合;其次,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要求有损害的发生,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要求必须有损害的发生作为责任存在的前提;再次,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则需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不得适用。通过上述分析,即使侵权责任法不以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主导,但其仍然有适用余地,在这种情况下,为更加有力的保护物权,我们只需引入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便可使得很多可能出现的问题迎刃而解。侵权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具体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判断,这就解决了在《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竞合的某些案例中,当事人选择物权请求权而至《侵权责任法》于尴尬境地的情形。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绝对权请求权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予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虽然《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占主题地位,但也有其适用余地,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有部分规定。而且通过上述我们对“损害”本身的分析,无论损害是不是发生,或者发生的事实属不属于损害,都不影响把绝对权请求权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中。这样,侵权责任与绝对权请求权可能发生的困境可以通过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者单纯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来解决。对于绝对权的不同救济途径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非常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综上所述,就目前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式的立法例还是具有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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