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中强制公证 |
|
|
出发,一旦确定要进行强制公证,要以登记机构的审查权限和伸长能力为基础,对于一些登记机关有能力和权利审查的事项,没有必要规定强制审查。当然,对于一些登记机构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权利审查的事项,可以考虑进行强制公证。 (二)公平性原则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提交材料时,被要求支付成本,这是出于风险承担而要求的,正常来说,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应在有能力、有权利审查的情况下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在这个过程中,花费一定的费用、承担一定的风险都是应该的。但若一些申请人因自己特殊申请,需要登记机构给予另行审查,并同时承担另外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公平的原则,申请人需支付相应的成本。 (三)吸取实践经验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设计强制公证,同时《公证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强制公证的相关事项。这些法律法规把强制公证限制在法律、行政法规之中。在实践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总结一定的经验,结合不动产登记中的突出问题,来规定强制公证的有关事项。 (四)不动产登记中须强制公证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中须强制公证的事项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预告登记、处分登记、异议登记以及变更登记,并可能因此导致利益损失时的授权委托书;(2)对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享有继承权或接受遗赠的证明;(3)父母之外的人员对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想有个监护权的证明;(4)法律要求出具书面同意的自然人不能亲自到登记机构出具出面同意的情况等。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浅谈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若干问题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 下一个论文: 试析“亲民”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
|
|
看了《论不动产登记中强制公证》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探讨 [法律论文]浅谈不动产物权的信赖保护 [法律论文]试论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之区别 [今日更新]蜜蜂发声是翅膀振动产生的吗? [今日更新]撬动产业的仔猪“期货试验” [今日更新]中国马术“跑不动”? [今日更新]论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刑法分析 [法律论文]试论不同国家对商标的法律保护 [今日更新]试论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能力 [今日更新]民法,论动产抵押第三人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