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园骆驼伤人案件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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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其员工的证词,对构成要件二和四提出反驳,其认为是原告不听工作人员指挥,自行下来时没有站稳摔伤的,而非骆驼将其摔伤,其摔伤的结果和骆驼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010年施行的新法——《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除非该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侵权人即被告杭州动物园仍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原告显然够不上重大过失,更逞论故意了。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杭州动物园提供的证人既是其员工,又是骆驼摄影项目的承包人,其与本案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对其陈述应该不予采信,而对原告所提供的事发当时相关媒体对当事人所作的采访则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4月5日下午,王某在拍照留念期间,因骆驼回头、挪动,致使其受惊而从骆驼上摔落受伤。 观点二认为应当由原告王某对其自身损害负责,该观点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一是基于过失相抵制度。史尚宽在《债法总论》中指出,过失相抵制度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混合过错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二条,都对过失相抵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也有不少观点认为,在该案中,原告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当预见骑骆驼该项目会有一定的危险,但她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能避免,故其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过失。 其次,基于动物园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事件中,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分为两种:一是事前的管理职责。即在动物致害案件发生前,动物园有无在醒目位置放置相关注意通告,是否安排专门人员巡视,是否定期排查隐患等。二是事后的管理职责。即动物致害案件发生后,动物园有无及时安排抢救和治疗,有无进一步帮助受害游客。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从骆驼上摔落后,被告杭州动物园的管理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且在后续的治疗中为原告支付77467.54元的医疗费,其显然已尽到事后的管理职责。 由于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能作为其在动物致害案件中的免责事由,故本案中的一个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被告杭州动物园是否尽到了事前的管理职责。被告杭州动物园提供三组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尽到事前管理职责,分别是:(1)杭州动物园的门票和现场拍摄照片一组,用以证明被告就安全游览注意事项已经告知游客;(2)职业资格证书一本,用以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资质;(3)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骆驼身体及精神状况良好,符合检验检疫标准。被告认为已经尽到职责,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对以上两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杭州动物园对事故的发生负75%的责任,原告王某负25%的责任,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出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考虑。 本案被告杭州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骆驼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其应对前来拍照的游客的安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杭州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并未对骑骆驼拍照的原告王某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致使王某从骆驼上摔落。因此,杭州动物园存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骆驼拍照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但事发时过于惊慌,未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其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证据也没有完全证明自己尽全部责任的能证明力。其次,出于案件对社会引导作用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判结果对于社会有巨大的指引作用。若全部由动物园承担责任,其结果将会是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但游客不爱惜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如在近些年发生的案例中,有不少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是因为游客不听劝阻,执意要将头伸入铁笼或者主动向动物投掷零食或石块所引起的。若全部由游客承担责任,则不利于督促动物园尽最大限度的注意以防止损害的发生,不仅无法保障游客的安全,就长远利益而言,也不利于动物园自身的发展。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动物园因没有尽到妥善的管理职责构成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原告王某亦有过失,按照双方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才能对社会公众产生良好的引导作用。 所以,按照原告的损失除去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按照承担责任的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的判决是正确的。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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