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审判职能于司法和谐的实践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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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调整辩证,能动的思维方式,提高审判技能,去伪存真,定纷止争。 在司法过程中,要尊重法律事实,要求法官避免主观臆断,应客观地认识法律真实和时间客观真实,而这种真实只能建立在开庭审理后对事实证据的最终认定上,而不能超前把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预先的判断,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应当辩证地考虑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要求,而且应当通过对所有情况,包括证人证言,人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综合衡量,客观分析,最终作出社会公众所能接受或者符合争议的裁判,案件即使做判决,也将会是使当事人胜败皆服。 在审判实践中同样会遇到无法可依,许多法律所顾及不到的情况。这些情况,有的属于法律漏洞,有的属于对现有法律在新时期的重新诠释,现代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的“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平衡,不能以“无法律依据”,轻易驳回,—判了之,成为官了民不了的悬案。在法律规定不明,也无法提供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一个优秀的法官就要从社会需要,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不断拓宽法律规范的适用空间,多做疏导工作,为当事人构筑调解、和睦、协商的平台,促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最终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们只有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提高审判技能,把云南各民族的习惯法和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有机结合,通过用民法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的顺利发展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要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的云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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