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建立我国地方政府发债制度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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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行为的监督,审查地方发债计划,跟踪资金使用方向,督促债务偿还情况等等。此外,还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介入,有助于在地方政府发债过程中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债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是投资者利益的最基本保障。仅仅是政府收支信息的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地方债的债权方更关心的是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因此,加快构建地方政府定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信息披露更要加强及时性、完整性,以确保投资者能在第一时间内获取准确信息。 3.财政紧急应对制度 如前所述,美、日等国在地方政府无力偿债时将宣告破产。但该制度在我国并不具备客观的政治、法制环境,不存在现实可行性。然地方政府因种种原因而出现财务危机、资不抵债的风险同样存在,对此,需要确立财政紧急应对制度。地方政府财政危机应对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措施、紧急管制措施、财政接管等。例如,当中央政府发现某一地方政府发生财政状况恶化时,应立即对该地方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帮助其制定合理的偿付计划,并提供多种支持,尽可能改善其财政状况以度过危机。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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