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宪法实践的时空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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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鲜明的时空性。 (四)公法实践中权力范畴的时空属性 权力是为了权力主体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拥有的对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宪法关注权力客体如何控制权力主体,制约权力。权力的时空性也鲜明地体现在行政的发展司法三类权利的演变上。其时空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权力之间消涨变化,集中体现在行政权上,其二是权力对权利的设定划分与调整,这集中体现在立法权与司法权上。 宪政发展过程中,行政权的扩张与中央和地方行政权的消涨变化特点十分明显。行政权之所以扩张,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行政权力的客观构成因素不断剧烈扩张。三个世纪前,英法美等国都还处于四轮马车的农业文明时代,而如今已是航天飞机都已经诞生近30年的信息技术时代。这就是权力时空性的深刻体现。 立法权的时空特性除了对行政权的干预、制约的不断调整之外,最重要体现是在各个历史阶段在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设定、修改上。司法机关是对现代社会日益膨胀的行政机关进行制约并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司法机关也是重要的宪法保障机关,通过违宪审查等制度,解释、执行、维护宪法。值得一提的是,在部分国家如美国,司法机关甚至被赋予了不休会的立宪会议的职能,它能通过创设包括修正案在内的宪法文本所没有提及的基本权利,能干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政治选举;能动态、实时地平衡社会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因此,司法权力在宪政的时空发展上的独特作用十分有必要予以关注。 权力的时空性另一个重要的特性在于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对某一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的主权的限制和权力的制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在其宪法中明文承认和规定了其主权与权力行使的相对性,比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总之,人权、利益和公共权力是把握宪法实践的三个基本范畴,由于各国在自然、经济、社会、制度属性上的差异,以及国际社会对个体国家的影响和制约的因素,人权、利益和权力都具有鲜明的时空特征。总结和归纳这些特征所形成的宪法意识,这就是宪法时空观成立的基础。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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