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宽严相济视野下的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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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了简易程序制度,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这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新法没有赋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获得减刑的权利,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且会阻碍简易程序的普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它为指导,适用简易程序,将酌定量刑情节作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现有法律依据,以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为事实根据,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 论文关键词 简易程序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酌定量刑情节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对简易程序作了大幅修改。修正案第八十条将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象从以往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扩大到可能判处任何刑罚的案件,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一变化呢? 一、简易程序人权问题的提出 根据修正案,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特点为:第一,在审判组织上,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二,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第三,在宣判形式上,原则上一般应当采用当庭宣判的形式,不采用定期宣判的形式。这些特点,使国家可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有重点地打击犯罪。WWw.yBasK.Com对于被告人,这种快速的审判制度使其能尽快结束宣判前过度的羁押和焦虑,但是相较于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他们的诉讼权利极少,不利于其获得公正判决。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减轻了国家司法负担,但在量刑上,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获得减刑的权利,这是否是国家对人权保障的缺失呢? (一)简易程序与人权 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国家第一次明文规定保护人权。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元权利,第二层次的权利是从元权利中衍生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非依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被剥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的权利。简易程序剥离了被告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将其置于程序不公正的风险下,却没有正视其为国家司法效率作出的牺牲,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国外的法律是如何在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追求司法效率之间做出平衡的呢? (二)国外简易程序介绍 国外的简易程序,有的没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有获得减刑的权利,不过多数法治发达的国家规定了这一权利,下面列举其中比较典型的几个国家: 美国的简易程序中,快速审判程序,适用范围是轻罪(不超过一年监禁)、轻微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辩诉交易程序,除了谋杀罪,其他罪都可以适用此程序,在这一程序中,被告人通过认罪等条件与起诉方交易,使起诉方撤销、降格指控,法院对交易结果,可以接受,也可以驳回。 德国的简易程序中,处罚令程序适用于轻罪案件,例如判处罚金、保留处罚的警告,及有辩护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轻罪案件等,通过认罪,被告可获得减刑。 意大利有的简易程序中,简易审判程序,适用于终身监禁以外的所有案件,不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减刑,但其不能对无罪判决、罚金或缓刑判决提出上诉。处罚令程序规定,法官根据公诉人的建议适用财产刑,这一程序省略了侦查和审判程序,被告人可获得50%的减刑。 可以看出,在这些国家中,多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被告人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获得刑罚的减轻,且这些国家区分了重罪、轻罪的简易程序,而国内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早于2004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被提出,但当时其定位并不明确。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10年意见)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它明确了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此外,还提出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如何理解这一关系呢?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 早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提出之时,学者便阐述了其精神内涵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争取多数、打击少数。虽然宽严相济在当时还没有作为刑事政策提出,但我们可以看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自惩办对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对它的继承。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发展则体现在:(1)二者提出的时代背景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其目的为稳定动荡的局势,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得到发展的,这样的社会形势相较于新中国初期,显然已经缓和许多,因而宽、严的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2)表述方法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表述,惩办在前,宽大在后,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在前,严在后,结合起来,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宽、严侧重点的不同,从以往的“严”逐步发展到“宽”,这正好也与二者提出的时代背景相呼应。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 2010年意见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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