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证据法中的“毒树之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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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其后,最高法院又在“massachusettsv.sheppard”案中以“善意、诚实”之由承认了瑕疵搜查证下所取证据之资格,认为“毒树之果”规则在此案中不适用。该案中,因正值休假日,没有空白搜查状表格,于是警方拿出一张已经使用过的旧表格,由地区法官对表格进行一番“改写”后,警方以之为搜查依据从而取得被告人sheppard杀人之证据。形式而言,上述判例似乎与联邦最高法院所确立的“毒树之果”规则相悖,所以不少学者以证据排除规则例外或“毒树之果”规则例外来界定,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已走上了“裁量排除主义”路线,所以司法的过程无需排除业经污染的二次证据。但是,上述判例并不能直接论证“毒树之果”规则自身存在“例外”,因为在前三类案例中,最高法院只是否认非法取证与二次证据间的因果关系,在“善意、诚实”类案件中,由于“毒树”的不存在自然也无需研讨其与衍生证据之关系。本文认为,与其说美国刑事证据法在“毒树之果”规则问题上存在“例外”,倒不如说是当踌躇满志的大法官们面临复杂案例时而顿生的法律解释学意义上的技艺困惑。因为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联邦最高法院从未在任何一个判例中否认证据排除规则及“毒树之果”理论的正当性,既使是那些被误认为排除规则“例外”的判例,大法官们总是小心翼翼地解释“毒树之果”规则适用的条件以及宪政精义,从未对规则本身指手划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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