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当为村级债务买单——对村级债务承担主体的透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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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的出现,村人口始终处于发展变化的不确定状态,债务不好分摊。如果硬要现有的人口承担以前的债务,显而易见对这部分人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公平、正义;第四,即使农民已经入股,但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超出部分与其无关。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农民对村级债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当然,农民对于村级债务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相对的。由于个体农民的原因而导致村级债务的增加,农民对此应负责。例如,尽管现在有的地方在减免农业税,但对于减免农业税以前依法应由农民承担,而实际上是由村垫资支付的税费,由此形成的债务农民自己应承担。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如果因为外出打工或种田比较效益低下不耕种而任意抛荒的话,那么,该承包田上产生的相关税费应由农民承担。即使现在在减免农业税,但法不溯及既往。 四、村干部可不可以脱掉干系 一般而言,一个村负债较少原因可能有几个:一是位置偏远,上面来人较少,招待费不高;二是未贯彻上面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指示而盲目兴办企业;三是未大举借债兴修水利、公路及办公楼;四是村干部道德优良、作风正派,不利用权力假公济私。但事实证明,不负债或者负债很少的村非常罕见。这种现象固然与上面的体制及错误决策有一定的关系,但某些村干部本身的原因亦不可忽视。村干部本身也是“经济人”,有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动因,天生就有内部性和自我扩展的动力,凭借权力寻租以满足个人利益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村干部自身导致债务增加的不道德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某些村干部借口上级达标升级的要求,去做那些明知不会产生效益却可以为自己带来业绩乃至索贿机会的所谓事业。这些村干部会不遗而力地想出种种为索贿而建设的工程,会去借各种可以借得的高息贷款,从而做出所有人都知道不该做、做不好但却做了的那些坏事,从而留下严重的村级债务;二是有的村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混乱,吃喝成风。在村民自治以后,某些村干部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或违反村民自治财务方面的规定,超越权限进行招待,擅自签单而发生了巨额的费用;三是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这些都会导致公*品需求无限扩大,当扩大到超过农户实际供给能力时,就自然转变为村级债务;四是某些道德败坏的村干部经常钻现行体制的空子以徇私。例如未经批准随意为与自己关系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或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盲目举债,其导致的结果很有可能就是村级债务的累加。对以上行为形成的债务,村干部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按谁决策,谁负责,集体决策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处理。不可否认,要清晰界定并明确具体对象,无疑具有一定难度。但决不能因为有难度,就免除某些村干部在化解村级债务中的责任。同时,亦不能因为某些村干部承担了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就免除其在化解村级债务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村干部善意的从发展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但干部本身能力差而形成的债务,不能由村干部承担,否则会损伤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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