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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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应很高。按照国际通行的算法,监禁率应当是在押的已决犯和未决犯的总和与国家总人口之比。如果这么计算,我国的监禁率大致在175/10万人口。这个比率在大国里可能仅低于美国和俄罗斯,远远高于西欧、加拿大
、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18根据笔者最近到日本研修时了解的情况,目前日本全国仅有7万人左右的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且这个数字已经创造了日本在押犯数量的历史记录。我国任何一个中等省份的已决犯数量恐怕就远远超过了这个人口过亿、GDP在世界上名列第二的大国。 二是行刑成本沉重。关押改造一个罪犯所需要的成本是很大的。许多发达国家在监狱监禁罪犯的成本是相当高的,都达到了每年数万美元。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转而求诸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监狱监管罪犯的费用虽然没有那么高,但是花费也相当可观。2002年,全国监狱系统日常经费支出165.4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拨款127.3亿元,生产补充39.4亿元。另外,监狱基本建设项目支出30多亿元。19最近,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下达了监狱经费支出标准,按照这个标准测算,全国监狱系统实际需要高达210亿元经费才能正常运转。若仅以纯国家财政拨款127.3亿元日常经费和30亿元基本建设经费与154万罪犯来计算,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也已超过万元。这可能已经高于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开销。这157亿多元的经费还不包括从军费渠道支出的武装警察看押的经费。如果再加上超押24万人,需要新建监狱,需要增加监狱设施,需要增加管理人员和管理费用。这必然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增加关押成本。而扩大社区矫正,可以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据加拿大2000年~2001年度统计,关押一个男罪犯的年度费用为66381加元,关押一个女罪犯的年度费用为110473加元,而同期被假释的罪犯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其人年均费用仅为16800加元。20 这中间有一个矛盾。一方面,监狱的经费大幅度增长,监狱关押人数大幅度增加,有很多监狱都处于超押状态、另一方面,我们的社区矫正制度极为不发达,处于社区矫正之下的罪犯所占的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国家,监狱中还存在着大量不需要或不适宜监禁的罪犯。这个矛盾不解决,监狱经费增长的幅度永远也赶不上在押罪犯的增长的幅度。 三是行刑效果不理想。监禁的目的是为了使罪犯通过改造最终回归社区,成为守法公民。在使用传统的监禁刑时,罪犯被监禁在监狱中,与社会分离开来,其职业、家庭关系等深受监禁的损害,其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也容易受到一起服刑的其他犯罪人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我国,监狱生产弥补经费不足的情况一直在延续,监狱不仅承担着监管改造罪犯的职能,还承担了办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从而引发监狱本身的行刑效益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碰撞,监狱的职能严重错位,教育改造被一再挤压,甚至基本的时间和空间都无法保证了,因此行刑效果就更难保证了。现实中许多大案、要案、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都是“二进宫”或“三进宫”者所为。 四、 改革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 基于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我国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由于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立法不够完善,因此从长远来看,要克服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目前,应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进行探索和研究。 (一)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 一是扩大管制刑的适用。管制刑是我国唯一的一种具有社区矫正性质的主刑,在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它的适用符合现代刑罚理念,对社会、更对犯人本身有着积极作用。因此,应当扩大适用管制刑。尤其要注意对未成年犯、老年犯、初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的适用。 二是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有条件的暂缓执行或有条件的释放,对于那些并非怙恶不悛的罪犯来说,投入监狱或重新收监执行刑罚这顶悬在其头顶上的帽子具有更为直接和具体的威慑,从而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主管机关、监督机关、其他部门及社会应正确看待审判人员对缓刑或假释的适用,取消适用的比例限制,加大适用的数量。对未成年犯(占1.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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