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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制度之检讨与改造           
刑事执行制度之检讨与改造
。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可以考虑:将公示和听证分成两个程序阶段,公示程序前置,由检察机关在作出提请减刑、假释决定之前进行,只有经过公示,在规定期限内征求服刑人员的意见后,检察机关才能根据这些意见作出是否提请减刑、假释的决定。对于检察机关

提请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在听证程序中,合议庭应当广泛听取检察机关、监狱的意见,尤其是应当让那些可能受到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犯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到程序中来,为此,合议庭应当口头听取被减刑、假释犯人的意见。对于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具有推迟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效力,被判减刑、假释的犯人,即使刑罚期满也不能立即释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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