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制度之检讨与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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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可以考虑:将公示和听证分成两个程序阶段,公示程序前置,由检察机关在作出提请减刑、假释决定之前进行,只有经过公示,在规定期限内征求服刑人员的意见后,检察机关才能根据这些意见作出是否提请减刑、假释的决定。对于检察机关
提请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在听证程序中,合议庭应当广泛听取检察机关、监狱的意见,尤其是应当让那些可能受到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犯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到程序中来,为此,合议庭应当口头听取被减刑、假释犯人的意见。对于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具有推迟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效力,被判减刑、假释的犯人,即使刑罚期满也不能立即释放。
【参考文献】 [1]肖胜喜,郭祖汉. 刑事执行程序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7—10. [2]王平,罗刚. 改革刑事执行体制,完善刑事执行立法——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理论研讨会综述[J]. 法制日报,2000—8—13. [3]陈卫东.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352. [4][德]克劳思·罗科信.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版)[M]. 吴丽琪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52. [5]张雪妲. 刑事裁判执行监督的法理[J]. [6]孙长永. 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M].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311. [7]李春雷. 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52. [8]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下册)[M]. 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445. [9]甄贞.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1990-2001[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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