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立法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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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落实这一制度。 (四)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 设立成年人监护,其目的在于使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之外的更多对处理自己事务欠缺自给能力的成年人能够“假监护人之手,依本人意思融入普通人的正常社会”。[9]而且,我国现今有大量老年痴呆患者,身体高度残障者以及一些因病而瘫痪者或植物人,他们都无法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需要他人的扶助。法律为其设置监护或保护,是有现实必要性的。笔者认为,鉴于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我国之前是一项涉及较少、立法经验不足的制度,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法上较为成功的经验。如对监护人的设置上,可以借鉴德国法的“必要性原则、补充性原则和防老授权限制原则”,[10]对设立成年人监护人设立一些条件,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设立成年监护。此外,对成年人监护,其监护职责与权利义务的设计也应区分不同情况来规定,如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被监护人的财产情况等等。这样,即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尊重本人的现存判断能力及对本人基本生活的自主决定权,使成年人监护制度更多体现出对人性、人权和个人尊严的尊重。 监护制度是一种对行为人行为能力进行弥补的制度,也是一种对社会弱者进行保护的制度,体现了民法以人为本,尊重人性的基本价值追求,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由于当时立法的现实情况以及立法指导思想,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借此契机可以将我国监护制度进行修缮,从而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为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与常人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注释:
[1] 龙卫球主编:《民法总论》, 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第二版,第241页 [2] 孙琳琳, 邢天殊: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三明学院学报》2006年3月第23卷第1期,第81页 [3] 乔利民,郭成龙,王腾:亲权与监护关系之再认识,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第28卷第2期,第34页 [4] 龙卫球主编:《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第二版,第263页 [5] 孙琳琳, 邢天殊: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三明学院学报》2006年3月第23卷第1期,第81页 [6] 崔澜, 刘娟: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现状评价、完善构想和公法保障,载《理论探索》2006年第4期(总第160期),第145页 [7] 贺先周:对我国监护制度若干问题的法理思考,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9月第4卷第3期,第69页 [8] 崔澜, 刘娟: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现状评价、完善构想和公法保障,载《理论探索》2006年第4期(总第160期),第144页 [9] 李霞:《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日本法观察》,载《法学 论坛 》,2003年第5期,第89页 [10] 龙卫球主编:《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第二版,第260页 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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