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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制度的适用必须存在股东为逃避债务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法律 事实,所以该制度只能在债权人作为原告将公司或股东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加以适用。所以,该制度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特定的案件。该制度的适用结果仅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不再享受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庇护,而将该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只是“一时”、“一事”的否认,而不是“永久”、“普遍”、“彻底”的否认。同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仅是该股东,其他股东对公司债务仍承担有限责任。
        再者,债权人只能就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损失部分提出诉请,法人股东也只就其滥用行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而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在此条件下,法人人格否认并非是赋予法人债权人对所有股东行使追索的权利,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也并非是对法人所有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还有,当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并且所有者没有操纵经营者的意思自治,否认法人人格后的无限责任,理论上由公司经营者承担。但如果经营者头顶上悬着承担无限责任之剑,就不可能做出使利润最大化所需的大胆、果敢的决策。而且,经营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投入公司运行的是劳动力资本而不是物化资本,公司失败本身对经营者的打击已经非常大,承担经营失败的无限风险能力比较弱。“可以理解经营者不会同意增加其风险以及将他的房子、汽车和其他个人财产通过保证遵守与债权人有关的额外责任置于风险之中”。由此,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继而否认公司有限责任所适用的情形,只有股东身份与经营者身份合一或者股东有效地控制经营者的情况,除此之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难以发挥作用。
        综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有限责任制度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提供了逃避责任便利条件,使债权人面临不公平的道德风险,对公司债权人有失公平,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缺陷的弥补和修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遏制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行为,使公司股东的不法目的无法得以实现,从而在债权人利益遭受侵害时,能够通过该项制度得到及时救济。但是,仅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对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与公司利益最为密切的相关方之一,其利益的保护还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协调。
参考 文献 :
[1]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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