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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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不符合按公允价值计价时,采用新会计准则账面价值法,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二)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以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三)资产减值准备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施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税法规定以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以及处置时冲销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三、非货币性交易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方法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入账,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价入账,由于非货币性交易将实质性的商品交易变成非货币性交易,减少了国家税收。但税法对此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这种交换而取得的收入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收入。 税务会计需要采用特别的方法予以确认和计量,在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的对象是商品或劳务时,应视同销售行为,于换出货物或交付货品时,一方面按市价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收执,另一方面,应向对方索取换入物的统一发票,作为收入入账的凭证。但以物易物的对象并非都是商品,企业有时因特定的经营目的,与其他企业或单位做资产交换有需另行纳税的。如房地产的交换转移需纳土地增值税,也有不需另行纳税的,如机器设备等,这一类物物交换虽与货物买卖的性质不同,但是因为涉及当期交换价值差异和今后折旧对应所得税的计算有所影响,必须于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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