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两项“中央选举”合并的政治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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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台湾地区领导人由台湾地区全体选民选举产生,任期4年,从1996年5月20日第九届开始至2008年5月20日正好是第十二届就职日。 自从台湾政治转型以来,特别是自从上世纪90年代的七次“修宪”,台湾开放了所有层级的公职和民意代表选举。“修宪”的结果造成台湾年年有选举的现象,频繁的选举不仅造成选举成本的高涨,而且对于激化台湾社会的“国家认同”分歧、“统独”争议、“族群”对立,泛政治化社会的出现,政党、政治人物只关心选举而忽视行政执行效率等问题都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台湾当局着手推动所谓的“七合一”选举,规划自2014年起,“直辖市长”、“直辖市议员”、县市长、县市议员、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与村里长等七种地方选举,将集中在同一年同一日选举,可大幅减少选举频率与社会成本。 虽然蓝绿双方都对于合并选举能够节约选举成本有一致的认识,在技术操作上、 “法律”执行上也并不存在不能合并选举的问题,但是“总统”“立委”是否合并选举关系重大,正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两党都会从是否有利于自身选举胜利角度考虑决定是否合并选举。例如在2007年民进党执政时期没有合并选举,而今天国民党执政则决定合并选举。从台湾现行的选务工作来说,是否合并选举是“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中选会”就“法律”规定是“行政院”的独立机关,不受“行政院”和执政党的意志干涉,但是一方面“中选会”委员包括“主委、副主委”产生是由“行政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所以,“中选会”不可避免受到执政党、“总统”的意志的影响;另一方面,即便“中选会”不从政党意志而只从专业角度考虑,也是利弊难以取舍,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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