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理论中关于“生产”理论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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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家庭形成以前,人类的社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由自然选择法则所支配的人自身生产的过程。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的序言中,做过这样的论述:“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3]29-30 家庭发展阶段可分为: 1.夏威夷的亲属制度:人类脱离了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之后,首先进入了血缘家庭(是通过对遗留下来的夏威夷亲属制度研究得来的),这种家庭形式仅仅排斥了祖先与子孙之间、双亲与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普纳路亚家庭: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内是把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以后便及于血统较远的)除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由于自然选择的关系,这种家庭逐渐从个别发展巩固到成为家庭发展史的一个阶段。 3.母系氏族: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 4.对偶家庭: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但不排除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婚姻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而子女则照例属于母亲。 5.一夫一妻制: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以便子女能够继承他们亲生父亲的财产。 由此可见,在自然选择之下,人们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避免了它对人类繁衍的抑制作用;在物质资料紧缺的条件之下,人们通过种植、驯养家畜,增加了在一定时期内所能获得的生活资料。 恩格斯作了如下概括:“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机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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