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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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立法经验,为知识产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可能。 至于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各国立法表明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定率,即根据实际损害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如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二是定额,即直接确定赔偿金额的上限及下限,如加拿大的立法。 我国如果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采用定率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更为合理。具体做法是先确定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然后依此为基数乘以一定的倍率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赔偿倍率的确定应考虑权利人实际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侵权人的主观恶性、财产状况、支付能力以及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立法中对惩罚性赔偿的倍率可予一定限制,如美国的三倍赔偿,也可不做限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当然,过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也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借鉴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三倍赔偿应是理性的选择。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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