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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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相比较于官僚的判决来说,调解(不管是乡邻亲族调解,还是州县官们亲自调解)总要显得更富于原始民主和人际温情,也更容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由是观之,孔子的仁学所具有的民主精神,以及直接诉之于亲情和心灵的特征,对于以“合情合理”“合乎道德”(而非“合乎法律”)为首要标准的调解无疑是个极大的理论和思想支持,从而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在原始社会即已出现,以父家长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为调解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但是,正是由于孔子的儒家思想,使得调解不仅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存在,而且被社会赋予了正面的、主流的价值。 面对各种解决纠纷的可能方式(尤其是诉讼),调解不但是全社会公认的最佳手段,而且成为一种衡量普通百姓和官吏是非善恶的标准。这样,调解便逐渐积淀为一种社会文化一心理结构,选择调解成为人们经过内化而生成的一种无意识行为。这种状况在历史上长期延续,即使在当今以“个人权利”为本的现代社会,调解依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不能说与儒家仁学对中国人心理情感的塑造和培养没有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儒家仁学不仅是调解的思想文化基础,而且是文化——心理结构层面的基础。 三、“无为”:调解的给养 道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给予了“调解”以文化上的支持。特别是道家在崇尚淡泊宁静的同时,强调“不争”“善下”、以柔克刚,主张统治者“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我无为而民自化”,并反对人定法,反对“人为物役”等等,这些都对古代中国的调解,尤其是对有关当事者的心理和态度,有深刻影响。 1、天道无为 中国一些古籍中说,崇尚自然无为的思想在远古时代即已出现,相传为中华民族始祖的黄帝就是自然无为理论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道”在中国的最初解释是道路、坦途,但是在以后逐渐抽象化,引申出法则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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